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
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90年05月10日制訂
100年08月29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
壹、全名: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貳、宗旨: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與民主法治觀念,促進師生和諧溝通。
參、會址:本會會址設於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事務處。
肆、任務:本會受學生事務處指導,協助推動全校性各項學生活動,充實校園生活,增進班級間之聯繫。
伍、組織:
一、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二、本會置主席一人、副主席二人(其中高、國中生各一名),任期一學年,不得連任。主席統轄本會各組,並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副主席代理之。
三、本會置文書組、活動組、總務組、公關組、美編組、網路組等行政功能組,各行政組由主席、副主席延攬具服務熱忱之國、高中一、二年級學生有意願志願參加者組成。各組置組長、副組長各一人,組員若干名,推動各組工作之進行,任期一學年。
陸、會員:本校全體學生為會員。
一、權利:
(一)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(二)享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(三)可透過班級會員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。
二、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(二)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。
(三)繳納會費。
柒、會員代表:
一、產生方式:由各班推(選)舉一名代表並經導師認可後提出,該代表不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由班長代理。
二、權利:
(一)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於本會之各項事務有表決權。
(二)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本會之各幹部成員行使監察權及罷免權。
(三)依本會規章提出主席罷免案。
(四)在大會之發言,享有言論免責權,唯限於與本會事務有關之言論,且不得牴觸校規或相關法規。
三、義務:
(一)代表班級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彙集班級班會討論並經導師核定之反應意見。
(二)會員代表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若逾三次未出席者,由本會主席提報學務處撤銷會員代表資格並通知該班導師。
(三)會員代表應向同學宣布各項相關事務,若傳達不周,視為失職,由學務處議處。
捌、主席、副主席﹕
一、候選資格﹕
(一)限本校高一學生、國一學生。
(二)遵守入學規範,觀念純正,具服務熱忱。
(三)高中候選人智育成績須達七十五分以上,國中候選人智育須達八十五分以上,並曾擔任班級幹部者,且不得有小過以上之處分(含累計滿三次警告)。
二、產生方式:凡符合資格之高一、國一同學,經班級推(選)舉及導師推薦後,均可登記為主席候選人,參加全校普選。高中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主席,次高者為副主席,國中生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副主席。
三、本會主席、副主席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候選資格,若已當選應予解職,由學務處決定是否改選或直接指派新任主席、副主席。
(一)候選資格不符合者。
(二)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三)因故提出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。
(四)被罷免者。
(五)任職期間有小過以上之處分(含任職期間累計滿三次警告)。
四、學業表現:
為避免主席、副主席之學業成績退步,任職期間主席之段考成績平均低於七十分以下時,依序由高中部、國中部副主席代理其職務,直至期段考成績總平均回升至七十分以上,副主席之段考成績須達平均七十分以上,若副主席也未達標準,則由學務處指派代理主席主持會務。
五、主席職掌:
(一)負責統籌規劃本會所有事宜。
(二)主持本會之各項會議。
(三)代表本會發言。
(四)各行政組長、副組長之任免。
玖、各行政組長、副組長
一、資格:
(一)遵守入學規範,觀念純正,具服務熱忱。
(二)無小過以上之處分(含功過相抵後累計滿三次警告)。
(三)各班之會員代表。
(四)智育達七十分以上者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
(一)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。
(二)因故提出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。
(三)不能勝任工作任務者。
(四)任職期間有小過以上之處分(含任職期間累計滿三次警告)。
拾、本會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與罷免:
一、於每年五月由學務處規劃本校全體學生進行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投票,高中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主席,國中生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副主席。
二、候選人得以展開為期七天之競選活動(公辦政見發表會、各班拉票、海報張貼…等),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結束。
三、改選期限: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前改選完成。
四、任期:自交接日起,至下學年止,為期一年,不得連任。
五、交接: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前率各行政組長進行交接。
六、當選條件:候選人所得票未達以下標準者,視為無效,應由取得較高票數之前三位候選人重新投票,但發生違規狀況時由學務處認定選舉是否有效。
(一)七人以上競選時,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二十。
(二)六人競選時,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二十五。
(三)五人競選時,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三十。
(四)四人競選時,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三十五。
(五)三人競選時,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四十。
(六)二人競選時,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五十。
(七)一人競選時,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六十。
七、廢票數多於最高得票數之票數時應重新投票,但發生違規狀況時由學務處直接認定選舉是否有效。
八、本會主席、副主席怠忽職守時,得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,經學務處核可後於一週內由學務處召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。
九、罷免案經會員代表之三分之二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,罷免成立,被罷免人立即解職。
十、經學校專任教師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本會主席、副主席之罷免案,提交學務處會議討論,若經會議通過罷免,被罷免人立即解職。
十一、通過罷免後,由學務處決定是否改選或直接指派新任主席、副主席,原各組織幹部亦應總辭,新任主席、副主席立即籌組幹部接任。
拾壹、行政組織(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,得設副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):
一、產生方式:各行政組組長、副組長由主席任免(須於交接前產生);組員由各組組長任免;組長、副組長經學務處審核後任命之。
二、分組與職掌:
(一)文書組:
1.負責發放開會通知,並邀請相關師長列席。
2.負責各項會議紀錄之謄寫及存檔,並呈報學務處。
3.申請公假等事宜
4.其它交辦事項。
(二)活動組:
1.負責申辦各項活動。
2.負責規劃及執行各項活動,並提出檢討報告。
3.其它交辦事項。
(三)總務組:
1.負責帳目整理及收據保存,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,定期於每次活動後公布各項支出,且於學期末公布總收支表。
2.負責收取及提存各種款項。
3.其它交辦事項。
(四)公關組:
1.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及接洽事宜。
2.負責收存各校公關函及邀請函,並有效傳達。
3.負責聯絡與他校之意見交換及經驗諮詢之工作。
4.其它交辦事項。
(五)美編組:
1.負責各項活動之票卷、海報設計及場地佈置。
2.負責該屆紀念物之相關事宜。
3.班聯會會訊之製作。
4.其它交辦事項。
(六)網路組﹕
1.開設班聯會網站,廣納各方意見,提報學務處。
2.利用網路資源,進行班聯會活動訊息之宣傳及資料之蒐集。
3.其它交辦事項。
三、若行政組長、副組長有怠忽職守及不適任情形發生,得經二分之一會員代表同意後移交班聯會主席予以解職。
拾貳、會議:
一、本會各項會議,除有特殊規定外,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之。
二、會員代表大會﹕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(一)法定人數:應出席會員代表人數四分之三。
(二)出席人員:各班會員代表及主席、副主席;本會各行政組組長、副組長列席參加。
(三)開會時間:原則上每月固定召開乙次,若遇段考前一週則延至段考後一週召開。
三、臨時會議:如遇特殊需要或重大專案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下列方式向學務處提出申請。
(一)由主席向學務處提出申請。
(二)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通過。
四、幹部會議:
(一)出席人員:主席、副主席、本會行政各組組長、副組長。
(二)次數與時間: 1.固定時間:每二週乙次(考前一週暫停)。
2.臨時會議:依任務需要由主席召集。
(三)會中得提出各組工作報告並負責策劃一切事宜,供會員代表大會討論。
拾参、經費來源:
一、會費:於每學期開學前,擬定學期活動預算表,由預算決定會員應繳費用,並由學務處核准後收款。
二、上學年盈餘。
三、學校(包括家長會)補助。
四、舉辦各項活動之盈餘。
五、經學校核可後向外募款。
拾肆、本組織章程經學務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