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慈大附中圖書館管理規則
[第一章 總則]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一條 | 本校依據中學組織規程及教學研究需要設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二條 | 本館為使館務運作有所依循,特設置『圖書館管理規則』(以下簡稱本則)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三條 | 本館服務對象為本校教、職員、生及慈濟志業同仁(以下簡稱讀者)及其他校外人士,提供閱覽、參考、借閱、影印、資料檢索等服務;本館為服務社區民眾,亦提供閱覽、參考、借閱、影印、資料檢索等服務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[第二章 服務]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四條 | 本館讀者申請各項服務時,應出示慈濟志業員工證、學生證以供識別。個人提袋一律置放於置物櫃,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本館恕不負責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五條 | 本館開放服務時間為: 週一至週五,每日上午8:30-12:00,下午13:30-19:00; 週六、週日,下午13:30-18:30; 淨空日12:00 起休館; 遇寒、暑假、春假或校定、國定假日,得酌情另設開放時間; 每月最後一日上午休館維護館內設施,若遇國定假日、週六或週日則提前一天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[第一節 閱覽]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六條 | 有關讀者閱覽規定,悉依『圖書館閱覽須知』公告事項辦理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[第二節 借閱]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七條 | 讀者借閱本館藏書資料,應親自辦妥借閱手續,始可攜書離館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八條 |
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九條 | 本館下列藏書資料,禁止讀者申請借閱: 一、字典、辭典、百科全書、索引、手冊及目錄等書碼標有(R)符號之參考工具書。 二、珍貴、特殊圖書。 三、期刊。 四、尚未編錄之資料。 五、其他經本館核定之藏書資料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條 | 借閱圖書到期,若無他人預約時,可辦理續借。續借以二次為限。若已逾期,應先繳清逾期罰款才可續借。續借得以電話通知或本人親自到館辦理。(到期前七天內可辦理續借手續)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一條 | 欲借之資料如已被他人借出,得以預約方式辦理。俟該資料歸還時,本館即通知預約者。預約者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到館辦理借書,逾期視同棄權,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二條 | 本館依規定或作業需要,得通知讀者提前歸還借閱資料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三條 | 本校教職員生及慈濟志業體師生員工,得於閉館前一小時內辦理期刊夜間外借,過期期刊區期刊外借最多三冊,現期期刊不外借,夜間外借資料於隔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,逾時教職員以每冊每小時收取逾期罰金二元,學生每冊每小時罰款二元,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四條 | 本校教職員得因教學或公務之需要,參考書之暫時外借,借期為三日,遇假日順延,逾時教職員以每冊每天收取逾期罰金二元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[第三節 罰責]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五條 | 讀者借閱本館藏書或資料,應於借閱期限內如數歸還,違者暫停其借閱權利, 並逐日罰款;學生每冊二元,教職員每冊二元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六條 | 逾期時間超過二個月或拒繳罰款,由本館通知校方相關單位處理,至還書或罰款為止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七條 | 讀者借閱本館藏書資料,發生遺失、汙損等情事,本館得擇下列規定求償: 一、賠償同一版本之原書,如有新版書,得以新版取代。 二、以同性質之新版書抵償,不得為複本,其價值不得低於原書市價。 三、照原書市價加1.5 倍以現款賠償。 四、如為書籍之附件或成套書籍遺失其中之一者,須賠償原書全套價格之1.5 倍。 五、如為贈書或無法查得價格者,以頁數計價,中、日、韓文書,精裝本每頁以 五元計,平裝本每頁以三元計,外文書、大陸圖書,每頁以十元計。讀者應 於借期期滿前告知圖書館,否則逾期部分依本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。自行購 買資料賠償者須於告知圖書館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購得。 六、對館內傢俱及限館內閱覽之圖書資料,應加愛護,不得圈點、剪裁及塗抹, 若發現以上之情形,除賠償原資料外並報請學校處分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[第四節 其他]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八條 | 本校教師依教學需要,得指定一般圖書於特定期間為指定參考書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十九條 | 有關讀者影印、線上檢索等其他服務事宜,悉依本館公告須知事項辦理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二十條 | 證件遺失,須向本館聲明掛失。若因證件掛失不及,而使本館蒙受損失時,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。慈濟志業員工證、學生證若轉借他人使用,一經發現,暫時取消其借閱資料及館內設備之權利三十日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二一條 | 在館內閱覽,應服裝儀容整齊,禁止穿拖鞋入館,並尊重他人之閱讀權利,保持肅靜及清潔,不得吸煙、帶飲料、食物及高聲喧嘩,並應遵守工作人員的指導,違者將視情況輕重,請其離館或報請學校處理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二二條 | 教職員工離職、出國或學生離校時,須在離職、出國或離校前還清借書。如有未歸還而逾期者,按本則第三節罰則規定處理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[第三章 附則]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第二三條 |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