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
學生急難助學金實施辦法
95年4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
103年10月清寒獎助學金審查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為提供本校學生於家庭或個人遭遇緊急重大變故時必要援助,以協助解決其生活及學業困境,始能安心繼續就讀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校在學學生,其個人或家庭發生意外變故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,嚴重影響其生活與學業者,得申請急難助學金:
一、家庭發生重大變故,致經濟發生困難者。
二、學生在學期間發生意外事件,急需經濟支助者。
三、其他急難事件,經認定急需經濟支助者。
第三條 學生在學期間申請急難救助金,由導師提出具體事實,填寫申請表單後送人文室辦理。(申請表格式如附件)
第四條 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,或身體傷殘以致經濟發生困難者,依事故發生後之經濟狀況,酌情考量補助下列項目:
一、住宿費與生活管理費
二、餐費
三、學雜費
四、代辦費
第五條 該個案經評估無法於短期恢復經濟條件者,轉申請本校安心助學金;情節重大者,轉慈濟基金會評估列為長期濟助個案。
第六條 審查與核發辦法如下:
一、由人文室初審,並安排慈誠懿德會進行家訪後,召開審查會議複審。
二、審查會議由人文室主任召集,學務處主任、輔導室主任、會計室主任及急難助學金業務承辦人員擔任審查委員,申請學生該班導師列席。
三、複審通過,呈校長簽准後,轉請會計室協助辦理核發。
第七條 經費由人文室編列學校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。
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